个人辞职变成了企业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0/30 14:52: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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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辞职变成了企业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8 1 日,员工老张向单位递交了《辞职通知书》,上面写明:"本人依法提前30 天通知单位辞职,本人最后工作日为 8 31 日,特此通知"8 15 日,在单位的安排下,双方交接完毕,同时单位要求其当天离职, 工资计至离职当天。随后,老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那么, 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不合理

解析: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应提前 30 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劳动者只要提前 30 天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老张依法提前 30 天通知用人单位,且明确最后工作日为 8 31 日,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最后一日为 8 31 日,此前双方应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现在用人单位却单方面让老张提前离职,且工资支付到离职当日,单位的行为已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单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严重的将构成非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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