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作者:东科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3/4/25 14:52: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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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东科律师事务所劳动法2023-04-2512:02发表于河北↑点击上方“劳动法”,咨询您遇到的问题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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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曲桂娥经人介绍到某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在实际工作中,该公司每个月都拖延好几天才向职工支付工资,曲桂娥对公司拖延发放工资的行为非常不满,多次找领导要求公司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1月22日,上月工资还未打到银行账户,曲桂娥再也无法忍耐,便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汽车美容公司多次未及时支付曲桂娥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曲桂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汽车美容公司与曲桂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250元。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允许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况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用人单位本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

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为达到减少风险或节约成本等目的,变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放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法律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予以保护,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相对强势的用人决定权,从而导致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只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失效)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作出的惩罚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对被拖欠工资职工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仍可以因用人单位违法在先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行为不能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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