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和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吗?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15 16:28: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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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校大学生兼职,和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吗?案例源自山东高法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利用课余时间外出跑快递、送外卖、干收银等,已成为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赚取生活费的途径,那么通过业余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与其提供服务的

在校大学生兼职,和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吗?

案例源自 山东高法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利用课余时间外出跑快递、送外卖、干收银等,已成为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赚取生活费的途径,那么通过业余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与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学校2018 级在校学生。“为挣点钱花”,陈某与同学武某于2020年底与某快餐店达成共识,由陈某等为该快餐店送外卖,快餐店按周结算工资。陈某通过快餐店经营者王某某取得了加盖该快餐店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用于其交付学校使用,合同内容及王某某签名均由陈某自行填写。2021年5月,陈某在送快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后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快餐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临时性的外卖工作,并不以就业为目的,亦未将该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某快餐店亦知晓陈某为在校学生,陈某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招用陈某出于临时用工的需要,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快餐店向陈某提供的空白盖章劳动合同,系用于陈某交付学校使用;另,快餐店按周与陈某结算,陈某亦无证据证实具有基本工资。综上,法院认定陈某与某快餐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案经章丘法院一审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


重庆劳动律师贺天强:


现今社会,大学生出于赚取学费、补贴日常生活、体验社会等目的,参与社会实践,进行业余兼职,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大多法律意识也不足,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问题。在本案例中,因学生未毕业仍属在校生,其人事档案仍由学校负责保管,校外社会实践时间通常较短,选择的工作内容相对灵活多变,与毕业后寻求的长期稳定工作岗位存在较大差异。招工单位一般也知晓学生身份,故聘用在校大学生属于临时性用工,不视为就业,学生与招工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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