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合同照样履行

  发布时间:2007/3/18 10:22: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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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国有企业1993年12月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2002年该企业调整了法定代表人,新任领导认为前任厂长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应该由他代表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于是该厂以法定代表人已调整为由,要…
某国有企业1993年12月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2002年该企业调整了法定代表人,新任领导认为前任厂长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应该由他代表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于是该厂以法定代表人已调整为由,要求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全厂大部分职工按照企业的要求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有部分职工对企业的做法产生疑问,难道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就不能履行了吗?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该案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改变了,但企业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没有改变,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没变,所以原有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履行,不履行就属于违法。  当然,企业法定代表人改变,可能要做部分调整,但应按照《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无变化,则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该案例中,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若职工不同意,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能硬性单方与职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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