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试用期不签合同,劳动仲裁讨公道

  发布时间:2007/3/18 10:24: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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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于某是一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所学专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计算机专业。凭借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他较顺利地找到一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人事经理对于某说:“你刚毕业,没什么经验,我们看…

 
  于某是一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所学专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计算机专业。凭借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他较顺利地找到一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人事经理对于某说:“你刚毕业,没什么经验,我们看你的表现,表现好公司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先进行三个月的试用期。”于某对人事经理的话没有表示异议,认为自己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能这么顺利的找到工作实在不容易,还是先好好表现。谁知二个月后,外资企业通知于某不用再上班了。于某不解,去找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考察的时期,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现在你收到了单位的通知,明天开始不用再上班了。”于某半信半疑地离开了公司。请问外资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本案例中外资企业采用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招收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正确的做法是:外资企业在录用于某的时候,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于某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相关内容。  同时,人事经理关于试用期内随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外资企业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于某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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