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十年,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07/3/18 10:28: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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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吴某1988年进入某加工厂工作,1993年加工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时,与吴某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吴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加工厂认为吴某为人老实,工作上又踏实肯干,决定与他再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在吴某合…

  吴某1988年进入某加工厂工作,1993年加工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时,与吴某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吴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加工厂认为吴某为人老实,工作上又踏实肯干,决定与他再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在吴某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他。吴某认为单位现在效益不错,同时担心5年后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于是提出要与加工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加工厂不同意吴某的要求,最终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加工厂的做法对吗?  评析:《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吴某已经在加工厂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加工厂提出与其续签5年劳动合同,吴某本人也同意与加工厂续签劳动合同,在双方都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吴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加工厂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损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2]258号)规定: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例中,虽然加工厂最后与吴某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视为加工厂与吴某之间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吴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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