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2007/4/26 15:40: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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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网北京4月25日讯记者字秀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提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说,劳动合同法草案…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讯记者字秀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提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说,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这在当前是有困难的。

  据韩启德副委员长介绍,人事部自2002年以来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改革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规定和办法等。截止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64万事业单位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有1700多万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他说,“如果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必将引起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上的混乱,有些已经实行了聘任制的单位和职工,比如大学教授和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等,让他们改签劳动合同,在观念上一时也难以接受,有可能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由于事业单位设立条件、经费来源、财务制度、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企业不同,决定了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也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

  韩启德副委员长建议,把第2条第2款的表述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聘用制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比较合适。

  舒惠国委员也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他说,现在机关已经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企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而事业单位也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是单位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条措施,它不同于企业职工就业的劳动合同。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政府举办的,财政负担人员经费,也承担着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属于公益性的组织,事实上更近似于公务员的公职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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