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停薪留职单位仍应为其缴保险

作者:南南  发布时间:2007/4/8 14:58: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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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法院网讯河南省郑州市民吴女士办理停薪留职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她将原单位郑州华联商厦告上法庭。1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华联商厦退还吴女士自己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并报销…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郑州市民吴女士办理停薪留职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她将原单位郑州华联商厦告上法庭。1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华联商厦退还吴女士自己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并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吴女士原是华联商厦的营业员,1990年12月被华联商厦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1999年2月,她因生孩子休了半年产假,由于没有人帮她照顾孩子,她于1999年9月和2000年7月两次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的合同书。吴女士称,在此期间,本该由单位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华联商厦却让她自己缴纳。

    2004年12月20日,吴女士和华联商厦解除了劳动合同,华联商厦一次性支付吴女士经济补偿金11966元。吴女士觉得自己停薪留职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005年12月28日,她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华联商厦告上了法庭,要求华联商厦支付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57000元;要求华联商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住房公积金及相应补偿和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对此,华联商厦认为自己并没有逼迫吴女士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书,并且吴女士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应该不予受理。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吴女士一直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吴女士在停薪留职期间未有参加劳动,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支持她要求支付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的要求。吴女士虽然停薪留职,但她仍是华联商厦的职工,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养老统筹金及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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