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审结首例保安状告“东家”案

作者:夏友锋 黄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7/6/9 14:01: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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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了徐州首例保安请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铜山县农民张某1993年2月应聘成为某保安公司一名保安人员,此后一直接受该保安公…
    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了徐州首例保安请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铜山县农民张某1993年2月应聘成为某保安公司一名保安人员,此后一直接受该保安公司的管理、调配,在多家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工资由保安公司发放,1999年8月双方还签订了《聘用保安人员合同》。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张某多次被保安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12月12日,张某以保安公司未给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委托
律师向保安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补交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协商无果。
  2006年12月14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铜山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9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26万元,于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双方按照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补交1993年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
  鉴于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可能在保安队伍中产生较大影响,铜山县法院高度重视,民一庭庭长亲自主审此案。该院一方面及时开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的
法律法规宣传;另一方面,主动向保安公司主管机关的领导通报案情,促成保安公司切实重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过法院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于6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张某各项损失1.7万元,逾期不付则另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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