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无法推卸的义务

 来源:纬思劳动维权网 发布时间:2008/10/29 13:53: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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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回放:杨某1999年被某公司招聘为“临时工”,负责清洁工作。今年8月,47岁的杨某大病一场,虽经治愈,但由于身体仍十分虚弱,无法再上班,只好回家休养。后杨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案例回放:杨某1999年被某公司招聘为“临时工”,负责清洁工作。今年8月,47岁的杨某大病一场,虽经治愈,但由于身体仍十分虚弱,无法再上班,只好回家休养。后杨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遂向武汉市劳动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她的申请。仲裁决定生效后,因公司拒绝自动履行,杨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公司终于为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案例分析: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再有“临时工”、“正式工”之分。公民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企业、职工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求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如果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在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案中,该公司没有为杨某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杨某无法享受应得待遇,显然属于违法,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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