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保险被要走双倍工资 企业“算小账”栽在职工手里

作者:于君 宋桂芹 姜明义 来源:水母网 发布时间:2008/11/7 10:27: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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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交保险被要走双倍工资企业“算小账”栽在职工手里作者:记者于君通…来源:水母网2008-6-1213:26:32【字体:小大】▲不为职工交保险被职工要走双倍…

不交保险被要走双倍工资 企业“算小账”栽在职工手里
 

         作者:记者 于君 通…   来源:水母网   2008-6-12 13:26:32  【字体:

    ▲不为职工交保险被职工要走双倍工资

    ▲为降成本不缴保险,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保证书保不了企业,该交的还得交


    水母网6月12日讯 长时间以来,在社会用工环境中,员工多处于弱势地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都忍气吞声。但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现象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弱势的员工正开始向强势的用人单位发起“挑战”,有的还“紧跟形势”,利用新法来“还击”。


    昨天,记者从芝罘区劳动仲裁办公室获悉,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猛增,截至目前已受理了161起,超过了去年全年受理的总数(去年共受理150起)。不仅数量急增,职工在维权内容方面也不再单一,由过去只讨工资,变为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保险、最低生活费、住房补贴等等。那些总想“谐”员工“油”的企业,还在算自己的“小账”,结果栽在了员工手里。


    员工:不与我签劳动合同就告你,还要付我双倍工资


    去年大学毕业的宋军(化名),于今年4月在职场应聘到市区一家公司干营销员,在招聘现场,单位口头答应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月新800元,试用期满后从第二个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报酬方面,除了工资外,还可以根据业绩拿到相应的奖金。


    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小宋干得非常积极努力,很顺利地通过了试用期。他满心欢喜地迎来了第二个月,想着从这个月开始,自己就要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了,以后工作更有干劲了,可没想到,单位并没有如愿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保险。因为担心公司会有看法,他没好意思去问,耐着性子等到第三个月,可公司仍迟迟没有“动静”。没办法,他“硬着头皮”找到公司领导,出乎他意料的是,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并明确告诉他,公司是不可能跟他签合同的。怎么能这样出尔反尔呢?小宋一气之下决定离开公司,临走时,要求公司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付给他双倍工资,但公司不理他的“茬儿”,并说“你爱咋地咋地”。血气方刚的小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因为有理有据,公司吃了败“官司”,只能付给小宋双倍工资。


    与小宋被动离开单位不同,张先生则是故意不与单位签合同,目的就是借此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去年5月,市区一家公司招聘了张先生,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多次通知他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只是口头答应了,事后始终没有签。今年四月份,张先生决定离开该公司,到劳动仲裁告单位,要求公司支付他今年1—3月份的双倍工资。


    得知被职工“告”了,公司很是不理解:“并不是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同,而是职工本人不签。”但这一理由需有证据支持。遗憾的是,当初通知职工签合同时,公司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也没有保留多次要求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最后有些冤枉地输了这场“官司”。


    仲裁人员感言:在新劳动合同法没实施以前,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劳动合同,处于弱势的职工往往比较被动,只能向行政部门投诉,但在法律手段上没有“还击”之力,因此,大多数人只能忍口吞声。新法实施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时下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就利用这一法律手段对不签合同的单位“还击”,甚至出现个别职工利用这一法律条款,故意不签合同从而取得双倍工资的现象。不管怎样,这些新现象的出现,将有助于企业在用人方面的规范。


    企业:不签合同不缴保险,本想赚点小便宜没想到吃了大亏


    市区一木材加工厂去年初招聘了一批员工,为减少成本,厂方没给缴纳工伤保险,原因是存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现工伤问题。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些员工平安无事,为厂子创造了不少效益。正在工厂老板高兴的时候,去年下半年,一名工人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了胳膊,几个月的治疗后,花费了大量的药费。该工人经鉴定为工伤,经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厂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待遇。“早知如此,当初说什么也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少缴了这几个工伤费,到头来损失得却是更多。”事后,该加工厂负责人懊悔地说。


    司机王先生在一家单位开车多年,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合同,也从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去年底,他驾车为单位运输货物时,与另一辆货车相撞,车祸造成王先生终身致残。因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没有主动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奈,王先生就要自己提出申请,而要申请工伤鉴定,首先要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他只能到劳动仲裁机构先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才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的鉴定。尽管这一程序走下来历时一年多,但王先生最终还是被确定为工伤。在证据面前,单位无话可说,可为了逃避这一大笔赔偿,单位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故意不去年审,让工商部门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来的用人单位从市场上消失了。幸运的是,经有关部门多方查证得知,原来的单位负责人又新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继续从事原业务。“官司”一波三折,但不管用人单位怎么逃,还是没有逃出该承担的一切,该赔偿的一分也不能少。


    仲裁人员感言:作为用人单位,不要贪图一时小便宜而吃大亏。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而一旦发生工伤,要么是支付高额的工伤待遇费用,要么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影响了正常经营,甚至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当然,作为劳动者,到了用人单位以后,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得到工作而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其缴纳,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发生工伤,维权成本高不说,还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仲裁:职工的保证书不具法律效力,企业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单位有职工写的保证书,是职工自愿不签订合同,自愿不缴保险,因此单位没有错误,应该驳回职工要求缴保险的请求。”这是市区一家企业在仲裁庭上陈述拒绝给职工缴保险的理由。


    原来,该企业去年春节后招了几名员工,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没有给职工缴社会保险,而这些员工本人因为流动性大,也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而是希望单位将代扣代缴的保费直接发到他们的工资里。双方一拍即合,但企业担心将来职工再告他们,就让职工写了个保证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后果自负。企业认为有了这份保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今年5月上旬,有一名员工离开该单位,到了另外一家用人单位,明白了缴纳社会保险的好处,就到仲裁机构“告”该单位了,要求单位为他补缴社会保险。原以为手中有“保证书”,对这场“官司”有保障,但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缴纳,因此,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不缴纳是违法的,保证书无效,最后,职工打赢了这场“官司”。


    这是已经通过仲裁裁决了的事例,而在现实生活中,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亦经常接到企业有关这方面问题的咨询。有许多“理智”的用人单位,招聘时,在不确定让职工写保证书是否管用的情况下,先打来电话咨询一下。如有一企业问,单位招用了3名职工,年龄偏大,从来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只是想通过工作获取报酬,不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并写了书面的保证书。仲裁办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


    仲裁人员感言: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或为了减少成本,或基于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或基于单位省事,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手续,就让劳动者写一份书面的保证书,以为就万事大吉。然而,有职工一旦被单位辞退或离开单位,就反过头来就向仲裁申诉,要求缴纳保险并返还双倍工资。还有的单位将应缴的保险费用支付给了职工个人,结果劳动仲裁时还要求单位给其缴纳,因为法律规定是强制单位缴纳的,不能发给职工个人。不少企业还存在这些误区,其实这都是违法行为,到头来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宋桂芹 姜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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