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研究所辞职决定不合法被撤消

作者:高志海、杜开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11/24 13:41: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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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学院研究所辞职决定不合法被撤消作者:高志海、杜开颜发布时间:2005-02-0114:04:24中国法院网讯某学院研究所科研人员贾女士未提申请,单位却作出同意自己辞职的决定,并停发了相关的福利待遇。贾女士…
                                                                        某学院研究所辞职决定不合法被撤消

作者: 高志海、杜开颜    发布时间: 2005-02-01 14:04:24



 
     中国法院网讯   某学院研究所科研人员贾女士未提申请,单位却作出同意自己辞职的决定,并停发了相关的福利待遇。贾女士为此将学院研究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学院研究所同意贾女士辞职的决定;补发贾女士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999年7月,贾女士毕业分配到某学院研究所工作,双方签订了学院毕业生服务协议。2002年12月8日,学院研究所认定贾女士2002年考核不称职。同月,贾女士报考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系博士研究生,2003年7月被录取。2003年8月28日,学院研究所做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同意贾女士自同月31日起辞职,调离研究所。此后学院研究所将贾女士的人事档案移交至学院人才交流中心,从2003年9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同年10月22日,贾女士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因不服仲裁裁决,2004年3月,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学院研究所作出同意自己辞职的决定;判令学院研究所支付拖欠、扣发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撤销人事档案中的辞职决定以及其他不应放入档案的文件;学院研究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学院研究所辩称,贾女士2002年11月综合考核不合格,在其同意调出或寻找其他出路的情况下,研究所将其考核等级定为基本称职。贾女士报考博士研究生不是委托培养,不是在职博士生,不应享受在职职工各项待遇。研究所原则规定,凡报考研究所以外单位的博士生均要调离。因此,不同意贾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贾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院研究所不能举证证明贾女士提出辞职申请,做出同意贾女士辞职的决定,并将贾女士人事档案转至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缺乏依据。贾女士要求撤销辞职决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贾请求学院研究所从人事档案中撤出相关材料一节,所涉事项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不予处理;学院研究所主张凡考取外单位博士生的均应与研究所脱离人事关系,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法院不能采信;学院研究所同意贾女士辞职的决定不合法被撤销,故贾女士仍属于学院研究所研究人员,学院研究所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考取外单位研究生后可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规定,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系统的各类研究生的待遇问题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院研究所以贾女士不是在职研究生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于法无据。判决学院研究所补发贾女士2003年9至12月的科研津贴,2003年防暑降温费、国庆节过节费、2004年春节过节费共计2040元;报销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3月15日、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补发贾女士200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工资;报销200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子女医药费;缴存200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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