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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鑫萌
王某诉称,其于1995年7月1日起在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但公安局至今未给其发过第13个月工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给或不足额按法律规定给付加班工资,更未发过取暖费、防暑费等。王某称,2005年7月份之前10年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工资标准,有时候发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9月份以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要求亦未补缴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8月5日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公安局单方变更、解除了合同。王某于8月11日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现提起诉讼,要求县公安局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2459.23元,并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费、补偿13年多的福利待遇和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