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代课教师17载 学校起诉要解约

作者:张鑫萌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发布时间:2008/12/1 9:32: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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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聘请代课教师17载学校起诉要解约作者:张鑫萌发布时间:2008-11-2816:32:15中国法院网讯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校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解聘代课教师的案件。延庆县永宁中学诉称:…
                                                                  聘请代课教师17载 学校起诉要解约

作者: 张鑫萌    发布时间: 2008-11-28 16:32:15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校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解聘代课教师的案件。

    延庆县永宁中学诉称:尚某于1992年9月到永宁中学工作,职务为代课教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0年4月份,延庆县教育局出台《关于终止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工作方案》要求解除于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2000年6月永宁中学召开行政会议落实该方案,后口头通知了相关人员。2000年7月25日,尚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2000年7、8月份校方停发了尚某的工资。后2000年9月份,由于校方需要,又重新聘请尚某为代课教师,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7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08年7月31日。

    合同到期后,校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就经济补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尚某在永宁中学连续工作满10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永宁中学认为尚某在学校连续工作年限应从2000年9月起算,尚不足10年,且尚某并不具备任课老师相应条件,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应自然终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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