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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能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吗?

 来源: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2008/12/5 13:38: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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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费能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吗?
                                                              社会保险费能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吗?
 

 

 

 问:我们是某国有科研机构的正式工,90年代末单位效益极差而在单位的动员下外出自谋职业,但并未签订任何停薪留职一类的协议。后来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时要求我们个人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险费,虽说觉得不公平但为了将来能有养老保险待遇,我们都按要求支付了全部社会保险费。这么多年来单位没有支付给我们一分钱的生活费却还要我们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这样合法吗? 
  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相应的比例分别缴费。用人单位不能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一起发放给个人,由个人自行参保缴费。对于停薪留职人员、长期休假人员、外借人员等特殊劳动者,双方有协议的,社会保险按约定办理;没有协议的,应按规定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另外,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岗或放长假,用人单位一般应发放生活费。你们可以要求单位按规定将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退还给你们。 
  问:我在某酒店任西餐部主管已近八年,上月因病住院休了25天病假,病愈上班时发现酒店已安排他人接替了我的职位,由于不能接受给我安排的新工作,便与酒店沟通理论,酒店称劳动合同上约定酒店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而单方面变更我的工作岗位。请问这样公平吗? 
  答: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经营需要为由而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因劳动者本人客观原因的除外。如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则属正常的用工自主权。由于你休病假的时间较长,单位若不及时安排人手接替工作可能会对业务造成影响,故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是合理的。如果你对新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不满意,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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