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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超 张翠翠 发布时间: 2008-12-06 11:28:06
原告诉称:自己不上班是因其报到后,被告没有给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工作可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责令被告给原告重新安排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自1992年在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某公司工作。2003年,因公司人事调整,原告被优化下来。2008年2月25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回公司报到,原告当日按时报到,但从报到后的第二天起原告没有继续到公司上班。2008年7月22日,被告以原告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接到报到通知后,以无具体的工作岗位为由,长期持续不到公司上班,已经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劳动合同,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主张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责令被告给原告重新安排工作,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