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女病故谁该担责

 来源:法制与新闻 发布时间:2008/4/12 10:47: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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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志立丛丛/文  □社会记录□  河南滑县一女孩经当地职业介绍中心牵线搭桥到广东某鞋厂打工。半年后,却被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后不治身亡。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其家属坚持认为女孩是在工厂上班期间,因为密…
 志立丛丛/文

  □ 社会记录 □

  河南滑县一女孩经当地职业介绍中心牵线搭桥到广东某鞋厂打工。半年后,却被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后不治身亡。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其家属坚持认为女孩是在工厂上班期间,因为密切接触了有害物质——苯,所以才患上绝症,于是将鞋厂和职介中心告上了法庭。

  外出打工“触毒”身亡

  1985年7月出生的钞世杰,是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人。据其父亲钞元立讲,2003年11月19日,经滑县职介中心介绍,钞世杰和同乡其他几名女孩结伴,到广东省增城市某鞋厂打工,主要从事制鞋底工作。

  可万万没有想到,原本健康的钞世杰在工作5个月后,出现了鼻子出血、全身乏力等症状。2004年6月中旬,钞世杰已经无法行走。当年6月16日,万般无奈的钞世杰只好返回故乡治疗疾病。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钞世杰被医生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2004年8月21日,钞世杰经救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女儿死亡后,沉浸在悲哀之中的钞元立,多次往返于广东那家鞋厂讨要“说法”。但该鞋厂则坚持认为,钞世杰的死与鞋厂无关,因而拒绝赔偿。

  面对“维权无门”的不良境遇,钞元立在咨询律师后终于“豁然开朗”:女儿是经职介中心介绍,才到广东增城市某鞋厂打工的。工作期间,女儿是因为苯中毒,继而导致患急性白血病死亡,所以鞋厂应承担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职介中心在收取了受害人的中介服务费、跟踪服务费后,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对鞋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充分了解,也没有告知受害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弄明白上述道理后,钞元立下定决心要为“含冤而死”的女儿讨个公道。

  庭审激辩该谁担责

  2006年10月,钞元立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广东某鞋厂和滑县职介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19.9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庭外调查,于200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钞元立向法庭出示了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单及安阳市人民医院为钞世杰治疗的病例记录及化验单。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诊断书明确钞世杰患病原因为苯中毒。

  与此同时,死者钞世杰昔日的一位工友出庭作证说:“钞世杰在入厂几个月后,开始吃不下饭,平时恶心难受,常流鼻血,为此还特意去厂医务室看了几次病,但钞世杰的病情仍然不断恶化。”

  “早在进厂初,我们曾参加了两次体检,我们当时身体很健康。平时车间里虽然气味刺鼻,但工厂只有遇到上级检查时,才会象征性地发放一个一次性口罩,以应付检查。其实,戴上口罩也不管用。”另一位工友补充说。

  “钞世杰有时在车间工作,鼻子就流血了,止都止不住。我记得有一天晚上,她鼻子流了两次血,大家都没有睡好,她的样子很吓人的。”与钞世杰同住一个寝室的南阳市社旗县姑娘崔颖(化名)证实说。法庭上,与钞世杰同厂的一位滑县女工丽丽(化名)作证说,她比钞世杰早半年进厂,平时工作也是制鞋底,两人经常接触皮革、胶水等原料,进厂10个月后,她也感觉身体不适,经常腿疼,双手发抖。在钞世杰回家后,2004年7月16日,她也回到家乡看病。

  丽丽拿出了安阳市人民医院和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证明,这两家医疗单位所出示的化验单都显示“苯中毒”。

  几位女工还证实,她们几个人在去广东之前,都在职介中心办理了外出打工手续,交了数百元的中介费、跟踪服务费等。但两人并没有见过职介中心派人去厂里进行跟踪服务,平时双方也根本没有联系。

  对于原告钞元立的诉讼请求和证人的证言,第一被告某鞋厂诉讼代理人首先代表鞋厂对钞世杰的死表示了同情,其次对钞世杰入厂后从事制鞋底工作一事也没有异议。但他却强调自己的观点: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应是法院受理的普通人身伤害案件。同时,这个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劳动部门进行裁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钞元立的诉讼请求。

  为佐证上述观点,鞋厂代理人紧接着说出了自己的主要理由:在制鞋行业当中,工人们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苯,这很正常。另外,在医院的死亡通知单上,死者的死因是急性白血病,而不是苯中毒,虽然钞世杰在入厂体检时,检测结果为健康,但体检只是一个初步检查,并没有完全显示血液等状况并全面反映病史,没有什么说服力。同时,鞋厂也时常发放口罩,但一些工人平时却不愿戴。

  鞋厂代理人最终认为,钞世杰的死亡和鞋厂没有关系,原因是:第一,双方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双方为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原告如果认为属于工伤,应当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其家属到职业病防治部门检查鉴定,就是迈出了仲裁的第一步。但就本案中职业病防治部门所出示的苯中毒证明,也是初步结果,不是正式检测报告。第二,钞世杰的去世,与鞋厂的工作环境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钞世杰事件发生后,鞋厂特意请有关部门对车间的工作环境进行了检测,苯含量达标,不存在安全隐患。第三,即使钞世杰去世是由于苯中毒引起的白血病,那钞世杰在入厂填写的表格上,称自己有1年的工作经历,那她也可能在入厂之前就患病。

  第二被告滑县职介中心辩称:钞世杰和鞋厂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职介中心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间他们也曾派人去鞋厂进行跟踪服务,但不可能见到每一个外出务工者。钞世杰去世后,他们也积极和当地劳动部门、工厂方面协调,同时考虑到钞世杰家庭困难,经由劳动部门为其捐助了1.5万元,用于慰问家属。

  滑县职介中心最后表示,职介中心与死者是中介关系,原告向职介中心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在钞世杰的死亡过程中,职介中心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某鞋厂和职介中心均不同意当庭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判决。

  女工亲属终获赔偿

  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等待,2008年2月21日,钞元立终于等来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之女钞世杰在被告某鞋厂工作期间,因为密切接触有害物质——苯,从而导致死亡,某鞋厂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滑县职介中心在收取了钞世杰的中介费用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钞元立认为,为女儿一事,家人已花去医疗费、丧葬费等7万多元,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确实不多,但这个判决总算是给死去的女儿讨回公道。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制鞋、箱包、工艺品等企业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但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五大职业危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私招滥雇员工,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普遍存在未依法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写明;有的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借口政府取消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变相给职工加班加点,延长职工接触毒物的工作时间,某些地区部分有毒有害企业甚至存在月加班时间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怪现象;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违法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更有甚者,个别企业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为获取最大利润,不惜以牺牲劳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同时,这些企业漠视法律、急功近利,导致工人因为长期在不合规范的工作场所作业而患上职业病。而在工人中毒患病后,为逃脱职业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极个别企业想尽办法洗脱责任,这对职业病患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职业病患者在健康受到损害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

  有毒作业劳工权益难保障,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企业主缺乏法制意识,为获取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劳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但从深层剖析,根子在于基层执法力量的薄弱、行政监管的缺位以及某些地方政府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卫生、劳动等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地方经济发展,把吸引投资、改善投资环境与加强对劳工权益保护对立起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检测甚至要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才允许,对职业卫生防疫部门监督检测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干预。

  让人欣喜的是,眼下,职业病的严重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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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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