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和: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

 来源:中国国资网 发布时间:2008/4/12 11:41: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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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固然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也须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  黄淑和,现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中共第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从劳动合同法开始征求意…
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固然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也须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

  黄淑和,现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中共第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从劳动合同法开始征求意见就密切关注这部法律将对企业的影响,在进入某个国家市场之前先了解对方的法律环境,……从2004年部分企业开始探索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开始,4年过去了,“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正越来越被更多的企业认同并践行。

  防范风险的关键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状况如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又在哪里,作为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国资委又有着怎样的考量和评价呢?

  “与其他企业风险相比,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风险防范最基本要求。”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近日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企业各类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固然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也须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他说。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以及2005年中航油、中储棉等部分中央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越来越急迫。2006年4月,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全面加强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企业法制建设。

  “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黄淑和说。

  建立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加快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黄淑和表示,“2004年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目前已如期完成。”

  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家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50家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合同法律审核把关、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法律风险防范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在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过程中,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一是在企业“走出去”之前,注意开展法律评估、论证,努力做到“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

  黄淑和说,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超过2.1万亿美元,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加大对外投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已经成为中央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6年底,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规模达11570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3204亿元,利润总额1077亿元。

  在“走出去”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要认真研究投资或贸易所在国的法律、WTO规则和有关国际条约,分析识别法律约束和限制,不断增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打破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能力,综合利用国内国外两个法律环境维护海外国有资产安全,运用国际规则在国外争取国有企业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

  二是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把好法律关。一方面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另一方面,注意依据刚刚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做好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革工作。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黄淑和强调,企业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依法修订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规章,规范劳动合同,并注意分析企业用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劳动合同纠纷的预警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是在企业自主创新中,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重点,重视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知识产权是基础

  目前,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水平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企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依赖进口、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问题十分突出。

  黄淑和说,有一组数据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仅有7.9%的企业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47.3%的企业没有建立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制度;72.7%的企业尚未建立防止人才流动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管理制度;1/3的企业在专利被侵权、商标被仿冒时,未采取任何措施。

  企业要把知识产权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谈判、合同起草、签约履约中,严格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要综合运用专利池及专利与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相互结合等方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要完善有关保密合同,运用竞业禁止法律制度,防止企业因人才流动引起知识产权流失。

  企业还要特别重视“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黄淑和强调说,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走出去”的中央企业主要集中在石油、矿业、建筑等资源采掘型或劳动力密集型领域,与跨国公司相比,国际竞争能力和投资效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不了解国际规则,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因此,企业要学习和研究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和国外法律,注意国外同行业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跟踪和查询,切实防止企业海外投资、跨国并购、国际项目合作、工程承包以及劳务合作等环节的知识产权流失。

  四是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抓紧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据统计,去年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48起,直接涉案金额77亿元,间接涉案金额180亿元。黄淑和说,企业要善于通过总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完善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国资委目前正在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至关重要。“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这样才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黄淑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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