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工伤 劳动者获双份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5/2 11:22:1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  案件回放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月25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

  案件回放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月25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6.8万元。

  吴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为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等损失3.7万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

  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由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金,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上一篇:打工爆石伤右手 法院判决获赔偿 下一篇:在校大学生上班途中遇车祸 引发合同效力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