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爆石伤右手 法院判决获赔偿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8/5/2 11:04: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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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铜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铜梁县一碎石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周明(化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00元…

  昨日,铜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铜梁县一碎石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周明(化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00元及伤残鉴定费210元,共计147210元。

    法院审 理查明,2007年4月3日,被告周明经人介绍到原告铜梁一碎石有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从事爆破员工种。2007年5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在分公司承包给张勇(化名)工地上作业时,不幸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伤右手肘关节。被告受伤后经工地负责人送往医院进行了简单的治疗,然后继续回矿场上班。至6月11日被告因伤不能坚持上班,便停工休息。在铜梁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原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张勇支付被告至6月11日止的工资。被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07年9月29日,铜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工伤。被告便找到原告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进行协商无果,于2007年9月28日向铜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并要求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并就铜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向铜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铜梁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铜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元月2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原、被告自2007年9月28日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伤残补助金336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784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共计140000元,并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00元、医疗费67元、伤残鉴定费21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不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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