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服务不是免费午餐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5/22 14:29: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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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猎头服务不是免费午餐发布时间:2008-05-2108:05:31委托猎头公司招聘人才,为企业省去不少麻烦。用了人才拒付费用猎头公司状告客户用人单位被判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15.6万元  本报…

猎头服务不是免费午餐

 

发布时间:2008-05-21 08:05:31

 


 



委托猎头公司招聘人才,为企业省去不少麻烦。


用了人才拒付费用 猎头公司状告客户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15.6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王  鑫)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四川飞森公司被判向原告成都天虎公司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共计15.6万元。

    原告成都天虎公司是一家从事中高级人才推荐的服务公司。被告四川飞森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有“嘎纳印象”楼盘,现该楼盘委托由嘎纳印象公司经营。200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寻访、推荐各类中高级人才;被告在人才上岗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相应职位税前年薪的20%支付推荐服务费。若被告延期付款,则按每日4%的标准计算滞纳金。2007年初,原告向被告推荐了总经理候选人张某。此后,被告并未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介绍给了自己控股的嘎纳印象公司。2007年8月,张某在嘎纳印象公司就任总经理一职,税前年薪60万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人才推荐服务费12万元,在遭到被告拒绝后于2007年12月10日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支付推荐费的前提是原告推荐的人才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而被告与张某没有谈成,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按《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的约定支付推荐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推荐的人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被告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唯一前提条件,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才是最终依据。本案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推荐了总经理候选人张某,而被告又将其转介给嘎纳印象公司。由于被告持有嘎纳印象公司股份,且该公司又受被告的委托经营楼盘,故张某的工作对于实现和保障被告的最终经济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被告辩称其没有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就不应当支付推荐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按约推荐了合适人选

被告:未与被荐人签订合同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鑫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寻访、推荐各类中、高级人才。2007年初,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推荐一名其所属商管公司总经理一职的合适人选。原告接受了委托,经过艰难寻访终将候选人张某推荐给了被告。2007年8月底,原告推荐候选人张某正式入职被告的商管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然而,当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推荐服务费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支付。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推荐服务费12万元并按延期每日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仅限自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10月5日止,放弃其余日期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06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是事实,但被告向原告支付推荐费的前提是原告推荐的人才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推荐的人张某没有谈成,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成立,故不应按《委托推荐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关于原告主张其推荐候选人张某已入职嘎纳印象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一职的事情,因该嘎纳印象公司与被告都是独立法人,两者关系仅限于嘎纳印象公司作为受托人,受被告委托经营一处楼盘,而并非上、下级关系,故张某虽入职嘎纳印象公司,但其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由于被告没有招聘张某,不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也不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合同中约定的只是“滞纳金”并无违约金条款,原告主张违约金无合同依据;若法院认定违约金成立,由于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将违约金降低。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关联企业使用了被荐人才

委托人应向猎头公司付费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  鑫

    就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陈洪。

    陈洪告诉记者,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委托推荐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的约定,但对于被告将被推荐人才转介给自己关联企业的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还有待从审判中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认定。本案中,在被告未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判令被告按约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主要考虑如下理由:

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第五条“保密事项”专门约定,猎头公司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初次筛选后,将最佳候选人的个人保密资料提交给委托人供参考。委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人才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内容。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推荐一名其所属商管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合适人选。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多方寻访向被告推荐了候选人张某,但被告没有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遵守合同的保密条款,在未事先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张某的个人情况介绍给嘎纳印象公司。

    陈洪告诉记者,通过这些可以断定,这些由原告收集整理、本是向被告提供的人才保密资料,成为嘎纳印象公司认识了解张某教育程度、专业经验和个人品性的关键,是最终决定授予其总经理职务的重要原因。被告无偿地使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和工作成果,以招聘、储备人才为名,达到窃取人才的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的利益和行业秩序均造成了损害,不应当得到支持。

猎头服务具有特殊性

    调查显示,目前国内的猎头服务由准备、寻访、推荐三个环节组成,具体工作内容主要集中在寻访过程之中。猎头公司接受委托后,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先确定寻访范围、初步筛选目标、进行背景调查、接触和面谈,再向委托人推荐最佳候选人,至此猎头服务流程告一段落。对推荐的候选人是否满意,基本上凭委托人的主观判断,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按常理,委托人会根据职位要求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委托人先以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使用,后绕开猎头公司单独与人才签约的情形。所以,本案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双方在《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第四条“服务保证”中特别约定,若被告在合同有效期或合同终止后一年内聘用曾拒绝的人才,应当事前通知原告并支付推荐费。

    陈红说,这说明在签约时,原告充分考虑到了猎头服务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同时被告也表示了理解与配合。但是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一方面被告在收到张某的个人资料后转介给有利益纽带的关联企业担任总经理;另一方面又在原告索要推荐费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加以拒绝。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因此,被告辩称猎头公司没有向其成功推荐人才的说法也不成立。

关联企业使用了被荐人才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通常认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或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关联企业。

    本案被告与原告推荐人才的实际使用人嘎纳印象公司即存在关联关系。前者不仅控有后者的股份,还允许后者以自己开发的楼盘(嘎纳印象)命名并委托经营管理,后者实际上是前者基于特定经济目的而设立的从属公司。

    陈洪告诉记者,尽管关联企业在法律人格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但它们的经营活动往往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更多地是为了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间的整体利益。被告将张某的个人资料转介到嘎纳印象公司后,张某基于被告对该公司的投资控股关系而顺利担任总经理,主要工作是负责经营被告开发的楼盘项目,对于实现和保障被告的最终收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张某虽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已经在为被告的利益而工作和服务。被告实际上利用原告的推荐服务工作,以有别于“聘用上岗”的另一种形式,即介入关联企业的重要人事安排来谋取了自身利益。

 

背景知识

如何主动成为“猎物”

    猎头的到访无疑是个人职业成功的一次证明。那么,怎样才能主动得到猎头的垂青?

    首先,寻找合适途径靠近猎头。猎头是相对隐秘的行业,经常给人“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感觉。因此高级人才需要积极寻找猎头的信息,网络搜索、业内人士介绍、进入猎头论坛发言、通过猎头们的相互推荐等,都是有效的渠道。当然,猎头公司有大小数千家,还需分辨规模和专业性。

    其次,寻找合适的猎头。各家猎头公司都有“特长”,比如有些公司专注于做德资企业,有些猎头则重点为日本客户挖掘人才。又比如有些公司熟悉擅长IT行业,拥有大量的IT知名企业客户,有些公司则在快速消费品、汽车、金融等行业拥有良好的口碑。当然,还有一些较大规模的公司做综合行业的猎头工作,拥有来自各个行业的优秀客户。职场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行业定位,寻找契合的猎头公司。

    最后,致电和发送简历。找到猎头公司,可以马上致电说明来意。大多猎头都非常欢迎高级人才毛遂自荐,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冒昧。拿到专业猎头顾问的邮箱后,发送并确认简历。一个猎头的人才库中,优秀人才成千上万,在投递简历后,最好能主动约见一次,以增加印象,事后也可经常联系,保持良好的关系。

 

新闻链接

湖北首例猎头公司

间的劳动纠纷结案

    2007年11月,历时一年有余的湖北省首例猎头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终审,从武汉力氏顾问有限公司跳槽的员工郑某被判赔偿力氏违约金1.68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万宝盛华(Manpower Inc.)驻中国总部上海万宝盛华人力资源公司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武汉力氏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万宝盛华人力资源公司均为猎头公司。郑某于2002年进入力氏,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员工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机密,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类似及相近的工作。2006年8月26日,力氏管理顾问公司考虑到郑某个人的需要,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力氏公司发现,郑某已于8月7日与上海万宝盛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力氏公司的客户进行了联系。同年9月,力氏公司将郑某与万宝盛华一并诉至仲裁,索赔36万元。劳动部门随后裁决武汉力氏顾问有限公司败诉。

    武汉力氏顾问有限公司立即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被判赔付违约金16800元,上海万宝盛华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武汉力氏顾问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武汉市中院上诉。

    武汉中院认为,郑某被判赔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年收入的60%,维持一审原判。

 

名词解释

猎头服务

    猎头,在英文里叫headhunting,来源于拉丁文,原来是指美洲食人部落,作战的时候把对方的头颅砍下来,作为炫耀挂在腰间的行为。二战以后,欧美一些国家战胜之后,从德国等很多国家里面寻找自己需要的科学家,他们像丛林狩猎一样,到处派专业公司帮他们物色比较优秀的人,这个词后来被借用成为猎寻人才。

    猎头服务是专对中高级人才和尖端人才猎取的一种招聘方式。对于这类人才,用人单位用传统的招聘方式往往很难获取,但这类人才对公司的作用确是非常重大的,通过专业人才猎取的方式会更加有效,这就是猎头服务。

    在国外,猎头服务是一种十分流行的人才招聘方式。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大批外资企业的涌入,中国猎头行业也随之萌芽,并进入探索和快速发展阶段。

    猎头公司和简单的中介公司有很大不同。猎头公司是向企业收费,不向个人收费,中介公司是谁需要对谁收费,个人要找工作就对个人收费,企业找人就向企业收费;猎头公司需要提供人才评价、调查、协助沟通的顾问咨询服务,中介公司往往只进行非常简单的撮合;猎头收费很高,而中介服务收费往往比较低;猎头主要是主动寻找人才,中介更多的是在现有资源中撮合。另外,中介公司更多的为找工作的人服务,猎头公司更多的是为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人才服务。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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