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炒鱿鱼"获3万多元补偿

  发布时间:2008/6/19 10:23: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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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大连晚报常可娃故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市民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各种补偿47089.30元,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37500元。今年38岁的王先生家住西岗区,于2004年…

 来源:大连晚报   常可娃

故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市民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各种补偿47089.30元,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37500元。

    今年38岁的王先生家住西岗区,于2004年1月1日应聘到大连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协议书,王先生职务为业务主管,月底薪5000元,年薪10万元。200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5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去年12月14日,公司给王先生下发了解聘通知书。

    王先生为维护权益,今年年初申诉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500元;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聘,赔偿一个月工资损失8333元;支付取暖费1256.30元等,共计47089.30元。

    今年4月12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王先生3个月经济补偿金25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0元,共计37500元;驳回王先生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定,称王先生当众辱骂公司负责人,其被解雇过错在王先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又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发给经济补偿金。今年8月6日,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共计37500元。该公司于今年9月25日,又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中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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