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2个月遭辞

  发布时间:2008/6/30 9:08: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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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彭姣时讯(记者彭姣时通讯员谢锐勤)试用期内随便解聘,全凭老板说了算,无须提前通知或支付任何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读,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说不。近日,东莞市虎门法庭就审结…

本报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彭姣时

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谢锐勤)试用期内随便解聘,全凭老板说了算,无须提前通知或支付任何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读,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说不。近日,东莞市虎门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试用期内解聘引发的案件。

  据了解,张某于2007年11月与东莞某金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5年,月薪1万元,职务为副总经理,但有3个月的试用期。

  2008年元旦刚过,张某突然接到老板口头通知,告知其试用期间不合格,并命其当晚走人。但公司既不按合同约定结清所有工资,又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费用,于是张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须在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据此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赔偿金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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