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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胡卫国)物业公司4名保安因索要加班费被开除。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分别支付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资3400余元、一个月工资850元和经济补偿金850元。 去年3月,袁先生等4人受聘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保安管理基本制度承诺书。工作为两班制,白班12小时,夜班12小时,实际每月上班240小时,公司却没支付加班工资。袁先生等人多次讨要加班工资未果,去年底,公司以他们不适应保安工作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为此,袁先生等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应视为加班,按照原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