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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员工被工厂解雇后,因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将工厂告上法庭。厂方却认为员工违反厂规在先,不愿意支付补偿金。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在法官的调解下,此系列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13名员工共获赔20万元。
余某斌等13人都是从外地来东莞的务工人员,他们先后进入大岭山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称“塑料厂”)工作。期间,塑料厂先后开除余某斌、王某等13位员工,称这些员工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秩序。但后经法院调查发现,打架等事件工厂并没有具体证据。
余某斌等13人认为塑料厂非法辞退他们,却没有给予经济补偿,且没有支付加班费。但塑料厂表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厂方并不存在拖欠的情况,也无须支付加班费的补偿金。
二审案件受理后,余某斌等13人向主审法官表达了希望塑料厂早日付钱、法院早日结案的意愿,但塑料厂并没有调解的意向。于是,主审法官亲自到塑料厂找负责人谈,了解到厂方之所以不接受调解,是因为不明白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觉得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是最可靠的。最终,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塑料厂与余某斌等人达成前述协议。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