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随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09/6/11 15:23: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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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争议焦点陈某在财大毕业后,先后找了几家工作单位,因种种原因,陈某老是觉得不理想,最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进了一家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

 

 

争议焦点
    陈某在财大毕业后,先后找了几家工作单位,因种种原因,陈某老是觉得不理想,最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进了一家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或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据此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半年后,公司因效益不佳,拖欠员工的工资,其中包括拖欠陈某3个月工资。公司承诺一旦效益好转,立即补发,并写了欠条。过了一个多月,仍不见公司补发工资,陈某心里有些着急。为了迫使公司尽快发放工资,其利用担任财务一职之便,拿取了公司的营业款50000元,并对公司说,何时补发工资何时归还这笔款项。
    公司认为陈某这种做法有违规定,告知陈某应立即归还公司的营业款。在遭拒绝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协调,陈某返还了营业款,公司也撤销了报案,不日公司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半个月后,公司向陈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陈某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陈某称,发生此事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不是这样,公司不会这么快就补发拖欠的工资。现在既然已将营业款事宜协商解决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也不应该与此事有关,现在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违反财务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支付未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因公司有段时间效益不好,资金周转不灵,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但公司承诺一旦效益好转,立即补发,并以书面的形式作了承诺,陈某应当知道。但其还是利用工作之便,拿公司的营业款做筹码逼公司发钱,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公司报了案。虽然公司已经撤案,但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陈某提出的要求不予接受。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实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在没有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向员工作了说明,并书面承诺一旦公司效益好转立即补发。如陈某确有生活困难应向公司说明实情,相信公司会妥善处理的,但陈某不能用这种极端的方法来处理这事。
    因此,公司以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对陈某作出违纪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妥。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最后仲裁委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随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何种情况为违反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这种违纪现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在知道公司一时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拿公司的营业款为筹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显然这种做法太极端了。如陈某生活上确实困难应与公司协商,说明情况,相信公司应该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但陈某是用极端的方式来处理,这样一来原以为可以逼迫公司立即发钱,没想到因而做了蠢事。因此,公司根据陈某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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