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09/8/11 14:09: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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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陈钧  实习生彭寒依伍婧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引发全国网友热议,议论的焦点集中在上下班途…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 陈 钧

 

  实习生 彭寒依 伍 婧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引发全国网友热议,议论的焦点集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上。

 

  最近两天,记者围绕这一话题,采访了普通职工、公务员、律师等,他们对这件事情看法不一。

 

  职工:反对意见占多数

 

  这次修改《工伤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大职工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记者随机采访了50余名乘坐公交车、交通车或开车上下班的市民,他们大多不赞同如此修改条例。

 

  “我每天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万一出了交通事故,难不成还要自己负责?”在我市某大型汽车集团上班的职工冉勇对如此修改《条例》很是不满,在他看来,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出了交通事故算工伤是天经地义的事。

 

  长期打车上班的交旅集团职工曾宪波也认为《条例》的这一修改不合理:“虽说受伤害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但交强险赔付条款和金额都有限,何况万一遇到黑车或肇事者逃逸,索赔就更加困难。”

 

  在记者的采访对象中,也有个别人对《条例》修改表示理解。在解放碑一家英语培训机构上班的黄龙兵就认为,单位毕竟不是实施侵害的主体,所以有理由不承担相关费用。如果肇事者确无赔偿能力,单位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贴当然更好,但这不应是硬性赔偿。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法院:每年车祸工伤近千起

 

  据了解,在工伤事故中,与上下班交通事故有关的工伤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在过去,“上下班车祸算工伤”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作用很大。

 

  重庆市高院人士称,我市每年有近1000起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市高院曾发布《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类似“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赔偿有明确规定:不仅要赔,而且要赔得及时。

 

  为保障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市高院还规定,工伤发生后,受伤职工可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条例》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肇事者逃逸或确无赔偿能力,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避免因民事诉讼时间过长,而导致受伤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

 

  社保:是否工伤补偿差距大

 

  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工伤事故的待遇标准有严格规定。只不过,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企业“埋单”。

 

  市人社局人士称,对一般工人而言,工伤与非工伤的补偿差距很大,根据以往处理的案例,工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但可以立即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赔付的全额医疗费用,还能在养伤期间照常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工人如果死亡,根据重庆工伤保险赔付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5万元(按上年度社平工资2248/月,补助60个月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不属工伤,则应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按照有关赔偿标准,死亡伤残赔偿最高只有11万元,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只有1万元。

 

  律师:职工权益恐难保障

 

  “算不算工伤导致待遇差别大,其实只是《条例》修改造成影响的一方面。”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海洋认为,如果认定为工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

 

  高海洋认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赔途径,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上下班不能说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如没有相应机制,保障责任推向了社会,职工权益反而难保障。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力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有一定道理。原因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不过,从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便要修改《条例》,也应制订提高交强险赔付金额、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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