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9-8341-0815
本报讯 从亲戚家搭同事便车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与应该上班的方向、时间不相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用工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
魏某家住在上班公司的正北方,公司下午上班时间是13时30分。2009年5月29日,魏某在其姐家吃饭后搭乘同事李某的摩托车回公司上班,途中与对面的小客车相撞,造成重伤。社保局认定魏某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魏某不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且其是在酒后,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工单位对魏某系其职工且受伤当日上午上班的事实无异议。尽管魏某受伤在14时,但上班迟到也是去上班,事故发生地亦是处于从其姐姐家到公司的合理路线上,同时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魏某系醉酒状态。(商学智 郝凤香)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