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改变上班路线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杨永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9/25 9:11: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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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某公司职工张某骑车被赵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致张某重度颅脑损伤,并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张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家住县城北部,先去送朋友…

  案情

  某公司职工张某骑车被赵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致张某重度颅脑损伤,并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张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家住县城北部,先去送朋友至县城东部,而后由朋友家出发直接去位于县城南部的工作场所,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和路途,故诉请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标准,不再对受伤职工上下班时间或行走的路线做出更多的更严的限制,仅要求受伤职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是由机动车造成的,而且本人不负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即可。

  本案中,张某行走的路线是否是合理路线,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张某正常情况下,由家出发到工作场所仅需30多分钟,而事发日则提前1小时30分钟上班,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豫劳社工伤(2005)10号文件《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直接从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职工从居住地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工作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该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法院在审案时可以予以参照。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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