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证据有涂改法院不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0/8 9:25: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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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法院报讯北京百汇演艺学校保洁员王某在合同到期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演艺学校支付其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2万多元。因王某提供的证据为一份有涂改和增加痕迹的值班表复印件,近日,北…

  人民法院报讯 北京百汇演艺学校保洁员王某在合同到期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演艺学校支付其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2万多元。因王某提供的证据为一份有涂改和增加痕迹的值班表复印件,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怀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某自2004年起在百汇演艺学校洗衣房工作,双方于2008年9月24日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85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王某实际工作至2009年8月31日。后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演艺学校支付其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8804.3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018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2元和暑假工资补偿等费用。

  王某称其每天早7点至晚7点工作12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不休息,并提交了《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表予以证实。演艺学校提交了《洗衣组工作时间安排》,其中载明工作时间为10点至18点。庭审中,王某所在洗衣房的三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演艺学校另提交考勤表证明王某不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为复印件,内容有涂改和增加痕迹;加之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故法院对王某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汤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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