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布一示范性案例 享受养老保险再就业 受伤不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2/27 9:16: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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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记者王鑫通讯员陈行琬)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示范性案例,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行琬)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示范性案例,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来,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四川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其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之后,李某向成都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社保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因不服此决定,李某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劳保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李某务工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依照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成都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正确。李某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案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故将该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在全市法院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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