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来源:上海劳动法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3/9 11:13: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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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1月1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厅长张健解读了条例。张健表示,《条例》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

2010年1月1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厅长张健解读了条例。

    张健表示,《条例》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上存在的一些"空当",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倾斜保护劳动

    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决定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个别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代签劳动合同、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等问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同时又出现了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的问题。

    山西《条例》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增加了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比如,综合了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11种情形,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维权的互利共赢。"张健说。    

    谁用工谁缴社保费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传统观念只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全日制用工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既不反对、也不肯定。

    张健解释说,山西省《条例》着眼为国有企业待岗职工寻求就业机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这在劳动理论上是一个重大创新"。

    双重劳动关系核心是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条例》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 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报到之日就是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对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但什么是"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于是个别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正在培训、没有用工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

    张健说,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曲解为"无缝焊接",也就是说只要中断了一天,也不叫"连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健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堵上了法律的漏洞。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写入法规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 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深刻转轨。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底数掌握得比较清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发挥政府对企业的用工监管职能,成为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适应形势的需求变化,2000年国家提出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申全面建立和推广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山西省从2004年建立试点,到2007年全面推开,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还停留在文件规定上,缺乏强制约束力,在工作推进上还有一定难度。"张健说。

    此次,山西《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由文件规定上升成法律规定,增加了执行力度。张健表示,"这将对今后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条例》还针对山西省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这些都是新的用工规定,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用工秩序,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张健说。    

    扭转利润侵蚀工资现象

    为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调控的重要文件精神,提出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 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09年10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核心内容是增强工资指导线的操作刚性,并且规定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的企业工资薪金,可按照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张健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的比例,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保护特殊人群权益

    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使用了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在校实习学生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这些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存在一些"空当"。

    为弥补空缺,《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退协议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退协议约定。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规范劳务派遣,《条例》在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条款内容的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另外,《条例》还综合了国家以及山西省对工伤人员、患病人员的保护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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