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受伤的工伤算计

作者:向 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4/25 9:40: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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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案由:不服工伤认定案情:光讯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职工朱某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伤不应是工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引发行政纠纷2009年10月…

  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案情:光讯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职工朱某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伤不应是工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引发行政纠纷

  2009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朱某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不慎从电线杆上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不全瘫;颈5、6,颈6、7椎间盘外伤性破裂;腰1、3椎体骨折。

  不久,朱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调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朱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

  朱某所在的光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光讯公司)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复议后,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2011年2月16日,光讯公司将区人社局和第三人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违规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2011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分管业务的负责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两名区人大代表、一名政协委员兼法院的廉政监督员应邀参加旁听。

  “朱某是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系安全带、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才导致坠落受伤的”,“而被告未查清案件事实,机械地套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认定朱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实体错误,应予撤销”,原告光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此观点。

  被告区人社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蔡忠权则认为,职工违规操作,不影响工伤认定,其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维持。

  蔡忠权并向法庭出示了关于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证明、行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12份证据进行佐证。

  第三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工人违规操作与用工单位有关系,朱某是第一天上班,公司并没有向他强调高空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派人监督,对此公司有责任;朱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违反操作规程是否影响工伤认定”是整个庭审的焦点。原告坚持认为第三人朱某未系安全带违规作业造成受伤,不该认定为工伤。

  被告方也反复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这是认定工伤的排除条款”,被告方说,第三人朱某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伤,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希望原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撤诉,同时和第三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以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法庭当庭进行了调解。

  光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公司愿一次性补偿45万元人民币给朱某,希望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经过与朱某及其家属商量之后,“希望原告能一次性补偿55万元。”

  法官问双方是否还有协商余地,朱某表示没有。因10万元的赔偿差额,此案当庭调解未果。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让伤者及时得到赔付

  今年3月1日,《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实施,此案是该《办法》实施后,九龙坡区行政机关负责人首例出庭应诉案。

  九龙坡区人大代表彭昭文旁听庭审后很有感触,他说,此案行政机关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依法行政的表现。而本案工伤关系较明确,希望公司尽早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保障伤者的后续治疗。

  区人社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蔡忠权表示,区人社局将更加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此外,还需要对用工方利用法律程序有意拖延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加强调研。

  主审法官戴庆伟也谈到,从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之日起,到劳动者最终获得赔偿,往往经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可能还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些程序走下来,少则需要一至两年,多则数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何简化法律程序让劳动者尽快得到赔付,这一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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