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伤制度的特点

作者:朱剑宇 奚利强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4/29 10:17: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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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0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保障对象为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所有雇员;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提供充足的医…

  190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保障对象为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所有雇员;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和伤残理疗服务;鼓励雇主加强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补助金支付应有的服务体系。美国的工伤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体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联合运用私营和公共的保障系统,促进工伤预防。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港口工人、公务员和矽肺病人的工伤保险,其他领域的工伤保险由各州自行立法。虽然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州立法不能抵触联邦政府立法”的立法原则,但是,这种分散的工伤保险立法模式仍然导致美国各州建立的工伤保险运行模式的不一。在美国的50个州中,有3个州采取社会保险模式,4个州采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的模式,其余的州采取的是由政府制定相关标准,商业保险承保的模式。

  总体而言,美国的工伤保险运行模式体现出联合运用私营和公共保障系统的特点,表现在:作为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州政府劳工局主要负责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具体工伤保险业务除俄亥俄州、西弗吉尼亚州等6个州由州政府所属的工伤保险基金会经办外,其他各州均由私人保险公司经办,个别大企业经州政府批准可以自行经办。

  为了减少事故后赔偿费用,私营保险公司往往能够与其顾客密切合作以减少工作场所的危险,因此,美国联合运用私人和公共保障系统的工伤保险运行模式在工伤预防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工伤认定主体多元化,扩大救济途径。美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该行政决定。但不同的是,在美国,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工伤认定在内的行政决定,法院具有重新审查并直接作出认定判决的权力。

  经典判例是克劳威尔诉本森案(Crowell V. Benson)。该案被告美国雇员赔偿委员会根据《码头与港口工人赔偿法》,认定某雇员在受雇期间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伤,要求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雇主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要求停止执行赔偿裁决,理由是《码头与港口工人赔偿法》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认定权)属于违宪。一审法院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判决,以不是工伤为由判定停止执行行政机关工伤赔偿裁决。这里的“重新审查”是指法院不针对已经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针对案情自行作出决定。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维持了该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会立法不能用行政机关代替法院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实问题作出最终决定,法院有权审查所有的法律与事实问题,且本案实质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法院得以行使审查权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因此,美国工伤处理程序中,工伤认定由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先行处理,保证了两个程序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决。

  三、高度重视工伤康复。美国最开始实行的是将工伤人员与疾病人员合为一体的公共康复,其结果是许多工伤人员未能受到正常的照顾或同等待遇。于是随着需求的增加,导致了私人康复行业的出现和保险康复的发展,形成了私立的职业康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一种以私营为主的“私人康复企业”型工伤康复模式。

  美国的社区护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广受欢迎的工伤社区康复方式。由于美国住院医疗费用较高,工伤者在医院治疗到病情稳定后就会出院,很多的治疗和护理都会转到社区护理机构——社区护理服务中心。在社区的康复过程中,社区与医院密切联系,为病人制定康复计划。社区护士在这一过程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是社区服务的主体。他们将服务送到患者家中,定期进行家庭访视,内容包括家庭评估、病人的生理心理评估,也包括对家庭成员的指导和紧急情况的应对。在康复过程中,医生、社会工作者、营养师等康复专业人员会与社区护士团结协作,提供工伤者最需要的康复服务,深受民众欢迎。

  美国的社区服务与同行竞争、与医生的竞争非常激烈,每一个社区服务中心都是自负盈亏,它们的经济来源一部分依靠社会的捐助,另一部分依靠服务对象支付的医疗保险。社区护理极大地降低了工伤康复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扩大了工伤康复的覆盖面。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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