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台新规:工伤认定有争议用人单位须举证

作者:刘可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1/5/5 10:16: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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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在送审稿中,特别增加了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根据新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在送审稿中,特别增加了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根据新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另外,因为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依法解决争议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依法破产、解散、被关闭、被撤销、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其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负责服务和管理工作。职工被确诊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造成职工职业病危害的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此次新规明确了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送审稿还进一步细化了《条例》规定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的职责,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核定和支付,与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送审稿还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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