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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洋 通讯员黄彩华 黄琪)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东莞长安励某电子厂女工谭某荣遭狼狗咬伤还被开除一案获判,法院判决厂方除了需支付拖欠谭某荣的工资2000多元外,还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277元。 2008年9月,新莞人谭某荣进入东莞长安励某电子塑胶五金制品厂任清洁工。2010年11月20日下午,谭某荣上班清理狗舍时,一条狼狗扑过来,抓破其衣裳并将其乳房咬伤,后被送往东莞市长安医院治疗。2011年1月7日,厂方向谭某荣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书,并在全厂发出除名通告,称原因是谭某荣存在无故怠工的违纪行为。 谭某荣非常气愤,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由厂方支付给谭某荣拖欠的工资2000多元,但驳回了其他的申诉请求。谭某荣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2011年4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长安励某电子塑胶五金制品厂及其香港投资商励某实业有限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定厂方解除与谭某荣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并按其诉请的4277元予以支持。另外,谭某荣主张厂方应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11元,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厂方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277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