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温晏志 来源:垫江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23 10:11:18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日前,垫江法院审结一起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李某是重庆某公司职工,曾多次要求公司缴纳1986年11月至1994年9月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果。2010年11月15日,垫…

日前,垫江法院审结一起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李某是重庆某公司职工,曾多次要求公司缴纳1986年11月至1994年9月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果。2010年11月15日,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垫江人社函〔2010〕237文件确认李某于1986年11月至1994年9月在原垫江县辐照场当临时工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致函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临时工时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同年12月6日,重庆某公司同意向垫江县社会保险局申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不为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李某于2012年4月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决定不予受理。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重庆某公司破产清算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5163.16元,已缴纳的部分由被告支付并负担合理利息损失。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破产清算组已被本院裁定变更为重庆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2年2月29日,本院裁定终结重庆某任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上一篇:大宝创始人因档案被丢无法办退休 终审获赔6万 下一篇:劳动者因冒险作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经济补偿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