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路局七台河站工人诉求支付加班工资逾百万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2/27 10:50: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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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铁路员工认为,现行的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规定的有关劳动时间的内容与上位法不符,属越权违法规定。用餐、睡觉都属于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班中用餐是必须的,班中应该休息睡觉的时间应算劳动时间  哈尔滨铁路局七…

    铁路员工认为,现行的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规定的有关劳动时间的内容与上位法不符,属越权违法规定。用餐、睡觉都属于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班中用餐是必须的,班中应该休息睡觉的时间应算劳动时间  

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认为,将休息(睡觉)的时间均纳入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四条和铁道部《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的规定

法制网记者 郭毅

王振,自1991年9月至今在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工作,经历根据不同的工种分别实行的两班倒、三班倒和四班倒,但各种倒班方式均未支付过其延长劳动时间应得的加班工资。王振认为,现行的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规定的有关劳动时间的内容与上位法不符,属越权违法规定。王振计算了全部加班时间,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等逾百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日,王振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1年7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部分支持了王振的申请。对此,七台河站和王振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七台河站先于王振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王振提出反诉。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王振处获悉,本案的开庭时间已经确定。

员工越权规定劳动时间违法

王振称,2011年,他通过学习七台河站传达的文件,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何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王振说,归纳《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黑龙江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等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法规,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点: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黑龙江省企业须与职工代表签协议);征求工会的意见;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王振研究了七台河站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依据的文件:铁道部制定的《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哈尔滨铁路局制定的《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暂行办法》、《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工作时间劳动班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发现铁道部制定的《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不在《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批准的四项原则范围内,这一规定是铁道部自己做出的,属于越权规定,应无效。

而哈尔滨铁路局制定的《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工作时间劳动班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自行规定“工作时间不包括学习及用餐时间”,王振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做这样的规定也不在《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批准的四项原则范围内,也应无效。

王振认为,七台河站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依据以上规定来计算自己的劳动时间是不正确不合法的,因为《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影响工作的时间算劳动时间。王振认为,用餐、睡觉都属于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班中用餐是必须的,班中应该休息睡觉的时间应算劳动时间。

七台河站睡觉不算工作时间

七台河站在劳动仲裁开庭时答辩称:答辩人实行的不同劳动班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申请人所称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申请人所谓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是错误的,理由是,申请人将其休息(睡觉)的时间均纳入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四条和铁道部《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诉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劳部发[1994]521号《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四条全文如下: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记者注意到,这一批复的第五条规定,铁道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记者也查阅了铁道部《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第五条,全文如下: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铁道部《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第五条与《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四条的唯一不同,就是铁道部增加了7个字,“不包括间歇时间”。

什么是“间歇时间”?什么是“自然需要时间”?

王振认为,所谓的“间歇制”和“间歇时间”只是其铁道部自己的定义,劳动部门没有这样的劳动术语和解释。其所谓“间歇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仲裁委吃饭有的属“自然需要时间”

那么,什么是“自然需要时间”?

王振认为是吃饭、睡觉的时间。

七台河站则认为,吃饭、睡觉都不是工作时间(自然需要时间)。

对此,仲裁委的意见是,吃饭时间有的是“自然需要时间”,有的不是“自然需要时间”。

仲裁决定书称:本案焦点为用餐时间和休息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申诉人认为用餐时间及休息时间是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因自然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时间。被诉人认为,根据《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五条规定,间歇时间不是工作时间;申诉人认为该规定超过劳动部批复范围,是无效的规定。本委认为,根据《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因自身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申诉人班中用餐时间应属于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属于工作时间,并且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实行四轮班工作制,不是轮班间歇制,申诉人四轮班工作期间的用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申诉人主张该期间用餐时间的观点本委给予支持。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31日,申诉人两轮班间歇制,用餐时间不属于班中用餐,属于间歇时间范围内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申诉人主张该期间的间歇时间为工作时间的观点本委不予支持。

反诉诉请补偿百万元加班工资

仲裁委作出裁定书后,七台河站和王振均不服裁决。七台河站先于王振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王振提出反诉。

记者了解到,王振的反诉请求共5项11个内容。第一项的第一个内容是,请求裁定被反诉人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应依法支付反诉人自1995年1月至目前(暂计算至2012年1月3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45151.23元。

王振在反诉中这样解释这个内容:

反诉人认为在单位上班实行的是工时制,是按劳动时间计算工资的。反诉人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认识是:工作时间为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时间;休息时间是由劳动者自由支配不受用人单位约束管理的时间。

基于以上认识,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反诉人的工作时间计算的依据不合法,被反诉人应该按其实际要求反诉人到单位出勤、并受被反诉人约束考核的时间来计算反诉人的劳动时间。

1991年9月至目前,反诉人在被反诉人处的实际出勤受反诉人考核管制的时间如下:

1995年5月至2008年10月在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运转车间工作,职务历任制动员、连结员、调车长,工时制度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小四班8天循环倒班制,后来改为小四班4天循环倒班制,这两种倒班方式从1995年1月至5月折算成实际周工作时间为50.75小时,月实际工时220.76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86.64小时延长34.12小时;1995年5月至2000年3月折算成实际周工作时间为50.75小时,月实际工时220.76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71.68小时延长49.08小时;2000年3月至2008年1月折算成月实际工时212.34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67.36小时延长44.98小时;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折算成月实际工时211.42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66.64小时延长44.78小时。

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在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管内勃利站货运车间工作,工时制度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倒班方式折算成月实际工时349.94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66.64小时延长183.3小时。

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在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管内的东岗站工作,工时制度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班倒,这种倒班方式折算成月实际工时233.3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66.64小时延长66.66小时。

2011年2月至目前在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管内的勃利站客运车间工作,勃利站客运车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两班倒,这种倒班方式折算月实际工时349.94小时,较月标准工时166.64小时延长183.3小时。

综上所述,对延长工作时间部分,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支付反诉人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故反诉人请求裁定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自1995年1月至目前(暂计算至2012年1月3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45151.23元。

据了解,王振的反诉请求还有其他10个内容。本报哈尔滨2月26日电

■案意点击

虽然铁路企业在其工作时间认定上有其特殊性,但是此案也反映出当前劳动者维权的一个新特点——从诉求按时结算工资转向诉求加班费等领域转变。目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仍有一些企业想尽办法钻法律漏洞,以种种手法变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仍需有关部门加大监察力度,拓宽、畅通劳动者维权的渠道,也需要劳动者自身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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