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歇时间”不算劳动时间规定是否有效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2/3/12 10:48: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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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话人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工人  王振  《法制日报》记者   郭毅  对话动机  王振是全国铁路工人中第一位以诉讼方式质疑哈尔滨铁路局及七台河火车站损害劳动者权益:涉嫌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越权…

   对话人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工人  王振

  《法制日报》记者   郭毅

  对话动机

  王振是全国铁路工人中第一位以诉讼方式质疑哈尔滨铁路局及七台河火车站损害劳动者权益:涉嫌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越权制定“间歇制”,“间歇时间”不算劳动时间和自定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基数,减少支付铁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制日报于2月27日刊发《认为单位越权规定劳动时间违法铁路工人诉求支付加班工资等逾百万》的与诉讼相关的文章。那么,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什么是“间歇制”和“间歇时间”?王振提出质疑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工人王振展开对话。

  □对话

“综合计算工时制”涉嫌违法

  记者:您在此次诉讼中提到,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及七台河火车站涉嫌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王振:综合计算工时制,被称为特殊工时制,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劳动部制定实施办法,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记者:也就是说,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一定的特殊性。

  王振: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前置条件,是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而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从1995年至今根本就没有征求过职工意见,也从未见其出示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

  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一样,也是应该有上下班起止时间的,起止时间应该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时制度中规定。没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时制度,也是有上下班起止时间的,只是这个上下班起止时间不知来自何处,车间领导对上下班起止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便更改。班中作息制度都是车间领导自定的,依据的是《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工作时间和劳动班制管理有关规定》。

  《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工作时间和劳动班制管理有关规定》是依据铁道部《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制定的,《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是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制定的,而班中实行的间歇制不算劳动时间、学习和用餐时间不算工作时间等规定,从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中却找不到相关规定,是铁路部门在《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哈尔滨铁路局劳动班制管理办法》中自己规定的。

  《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中三是这样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从这条规定中看出,铁路局有权自主确定的仅仅是劳动班制,就是几班倒,而关于班中哪些时间算劳动时间,哪些不算劳动时间,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只能由劳动部的规章规定,企业无权自行规定。目前也没有文件规定铁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不经劳动部门批准。所以本人认为,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是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

记者:对于您在七台河火车站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的认定,您一直存有异议。您提出质疑的依据有哪些?

  王振:涉及劳动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部门请示,因为劳动部门是法定的劳动主管部门。从法律效力上看,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是次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大于铁道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它是劳动部对铁道部来函的回复文件,不是批准文件,它规定了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则。

  铁道部制定的《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中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不在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批准的四项原则范围内,是铁道部自己做的规定。铁道部没有权力制定该由劳动部制定的规章,而哈尔滨铁路局制定的《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工作时间劳动班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自行规定“工作时间不包括学习及用餐时间”,本人认为哈尔滨铁路局也无权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也应无效。

  而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主要就是依据这两条铁路部门自己的规定,把其自订的间歇时间及班中用餐时间都不计为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从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所谓的“间歇制”和“间歇时间”只是铁道部自己的定义,劳动部门没有这样的劳动术语和司法解释。其所谓“间歇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不是为劳动者的健康考虑。

“基本工资”如何认定

  记者:在您的诉求里面,还涉及到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的计算,这两部分存在什么问题?

  王振: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主管劳动工作的劳动部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而主管铁路工作的铁道部在自己内部文件中也做了相关规定,本人按劳动部的规章对自己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进行计算,对所得结果与单位实际发给我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比较,发现单位实际发给我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大大少于按劳动部规章计算所得的结果。问题出在铁道部自定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上。劳动部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而铁道部自定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只是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中的一部分(即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很明显铁道部自定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少了应支付铁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人认为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劳动部文件中所称的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是其1995年1月1日前,自己部门规定的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称为基本工资,而劳动部所称的基本工资是1995年1月1日起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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