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现象呈蔓延趋势 代表委员吁立法维护休息权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2/3/12 10:07: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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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当代表委员们关注社保、分配、就业等职工权益问题时,一个劳动者经常遭遇的侵权问题却鲜有问津——  工薪族“过劳”岂容无奈到漠然……  “社保”、“分配”、“就业”、“医疗”……一个…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当代表委员们关注社保、分配、就业等职工权益问题时,一个劳动者经常遭遇的侵权问题却鲜有问津——

  工薪族“过劳”岂容无奈到漠然……

  “社保”、“分配”、“就业”、“医疗”……一个个民生热词被全国两会上的代表委员热议,而一个劳动者经常遭遇的侵权问题,却鲜有问津——过度加班。

  上述这些观点折射出在“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下,人们对劳动权益的维护特别是休息权的关注,正从无奈走向漠然。就此,记者采访了几位全国政协委员,希望为“过劳之惑”寻求解决之道。



  过劳危机

  【案例】

  2月18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事务所一位年仅27岁的审计师因病去世。据悉,他2007年进入德勤担任审计师后,常年加班加点,饮食起居不规律,2010年被确诊为贲门癌。而就在三个月前,某公司女职员方言因急性胃溃疡导致失血性休克去世,死前几天,她还在微博上称长期加班、熬夜,每天晚上九点后就餐。“过劳死”,已经成为人们必须直面的社会问题。

  “人的身体像个弹簧,当劳累超过极限时,‘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生命亦从此失去了弹性。”全国政协委员庞晓丽在这些年轻人身上看到了自己当年的影子。她曾被称为“高三专业户”,每天早上7点到学校,晚上7点多才能下班。而这种情况在许多学校的毕业班主任中普遍存在。一天近12小时的工作状态,庞晓丽委员已经“习惯了”,但她瘦弱的身体却拉响了“健康警报”。

  据了解,“过劳”一词源自日语,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其定义为:因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导致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甚至危及生命。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过劳”现象在我国呈蔓延趋势。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自主掌握,是造成‘过劳’现象普遍的主要原因。”庞晓丽委员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采取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用工强度的办法,达到减少用工、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劳动者为了生计,为了得到单位的认可和提拔重用,只得以健康甚至生命作为代价,被动接受各种影响生活和生命质量的苛刻条件。

  有委员分析认为,现代企业淘汰激烈,导致员工关系紧张,在缺乏心理疏导之下,郁闷、焦虑等情绪无法排遣,也极易产生过度疲劳状态。

  “当劳动者遭遇‘过劳’时,谁敢说‘不’?谁又来维护我们的‘休息权’?”庞晓丽委员感到困惑。

  被忽略的法律

  【案例】

  小周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职工,由于订单多,公司规定每天工作至少10小时,每周正常上班七天,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半天。即便如此,工人们依然常常无法完成定额,每天工作时间被拉长到12小时以上。小周与几个工人出面与老板交涉,要求能有足够休息时间,得到的答复却是被辞退。

  “过劳”不是“三高”、“白领”的专利。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一项调查显示,受访的3624名女农民工中,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有2220人,占66.3%;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的129人,占3.5%;有41.1%的人每周只能休息1天,还有251人几乎没有休息时间。



  “特别在服装行业,加班加点几乎成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全国政协委员贾艳敏原任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主席之职,她发现,即便绝大多数人认为加班加点应支付加班费或安排倒休,但在企业中,执行的并不尽如人意。

  “休息休假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劳动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盛明富告诉记者,劳动法对职工休息权有着明确规定,如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然而,盛明富委员也表示,劳动法虽然主张劳动权侵害、休息权侵害,主张健康权、生命权侵害赔偿,等等,这都是防止“过劳”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当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被侵害后,缺乏具体操作准则,如何认定“过劳”没标准,损失赔偿金额难确定,往往是以不赔或少量赔偿而告终。

  法律应为“抢救针”

  【案由】

  2011年10月底,卫生部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大企业员工身心健康问题突出,超八成人受到过各种健康问题困扰。此次调查人群以中青年员工为主,他们是企业的主要劳动力。调查显示,颈椎病、腰椎病、肠胃病和脂肪肝是目前威胁员工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员工最大的困扰来自“疲劳”和“失眠”。影响员工健康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三餐不规律,工作压力大,经常连轴转和久坐不动。

  “保护职工休息权,预防‘过劳’,法律应成为‘抢救针’。”在采访中,许多全国政协委员表示,完善法律法规,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把劳动者从“过劳”中解救出来。

  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委员们纷纷支招:强化司法保护,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减少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几率;加强行政力量介入,将保障休息权纳入劳动监察重要内容,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予以严厉查处;突出工会维权职能,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老板协商休息休假时间等。

  “企业应承担其社会责任,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在关注业绩的同时,不忘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庞晓丽委员认为,真正要对“过劳”治本,关键还在于改变意识,扭转社会普遍价值观。“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而不是让工作毁灭生活。”她呼吁广大职工把握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首先学会爱自己,再去爱工作带来的成就感。

  “无论是为了保证经济发展速度还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都不能成为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理由。关注劳动者休息权就是关注可持续发展的活力。”盛明富委员说,在立法之外,政府在政策导向上需要做的工作更多。

  链接一

  胡小燕代表建议“过劳死”列入职业病

  面对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了关于预防农民工“过劳死”的建议:第一、加强对“过劳死”的宣传教育;第二、通过立法预防“过劳死”。她表示,广东省可以率先试点,对“过劳死”进行调研立法,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广东可在三个方面突破:一、出台“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二、出台“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三、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

  无独有偶,同样在广东,该省人大代表张志亚也建议:立法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以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和生命权。



  张志亚建议,制定出医学认定“过劳死”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周期内工作累积时长进行研究,制定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他特别提出,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使患病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郑莉)

  链接二

  “过劳死”、鼠标手有望纳入职业病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

  “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这是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日前表示的。

  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在职业病界定方面只是对原有字句进行了几个字的修改,比如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

  “新版防治法还将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定义。也就是把原来必须解除粉尘、放射性、有毒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扩大到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黄汉林表示,举个例子,以往因为劳动组织、管理因素和超负荷、超时间劳动因素引发的职工生病、死亡都不是职业病,而现在按照职业病的新定义,这些都是职业病了。

  黄汉林称,随着职业病定义的变化带来了患病主体人群变大,一直以来备受广大白领阶层关注的办公室疾病也有望列入新的职业病目录。

  “比如前面说过因为劳动管理组织因素使员工过度劳累产生的“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疲劳、损害。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职业性腰背疼、颈椎病,长期敲击键盘产生的腱鞘炎等系列白领高发疾病,都将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随着一些非物质的有毒、有害因素成为导致职业病的主要因素,一些诸如办公室环境、空气质量类因素引发的职业疾病,也可列入职业病范畴。比如办公室甲醛超标、刺激性光线、正电离子、臭氧等对员工身体造成的影响,都可列入职业病范畴。

  此外,如在医务领域中因接触传染病人存在的感染风险。老版防治法只限定了医务人员接触脑炎、布氏杆菌病、炭疽三类疾病算职业病,即便2003年非典时期的医务人员感染都不算。但在新版防治法实施后,医生因接触艾滋、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感染,也将随着新目录的出台而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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