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温劳动保护有法可依 用人单位违规将受罚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3/13 11:00: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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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新网广州3月12日电(廖宴思粤仁宣)《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3月开始施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的落实有法可依,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处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依法遵…

  中新网广州3月12日电(廖宴思 粤仁宣)《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3月开始施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的落实有法可依,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处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依法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



  广东省首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办法》共二十五条,从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违法责任等方面,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规定。

  《办法》分别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广大用人单位的职责。其中,重点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应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的,政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的局面,切实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威慑力度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其中,《办法》有规定,每年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同时还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今年六、七月份组织全省范围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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