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霸王劳动合同封员工的口是法盲行为

作者:曾志扬 来源:河南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2/5/8 16:30: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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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员工如有在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或通过其他方式发表、散布有损公司形象和权益的言论,企业就可以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一违反国家宪法的规定竟然堂而皇之地写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

“企业员工如有在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或通过其他方式发表、散布有损公司形象和权益的言论,企业就可以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一违反国家宪法的规定竟然堂而皇之地写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据5月5日《工人日报》消息)

  常言道“大法管着小法”,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今企业劳动合同却规定员工不能发表、散布有损公司形象和权益的言论,这显然有违于宪法的精神。

  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与员工行为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只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如今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精神,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理应体现出企业与员工双方之间权力与义务的平等。但可惜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以强凌弱的现象,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些企业认为如今是用人的天下,用什么人、定什么条件都应是企业说了算,于是就出现了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综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其弊有二:

  一是劳动合同渗进了企业的一己之私。不让员工开口说话,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所谓形象,但企业形象岂是员工“封口”就能做到?

  古人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用堵塞河道来治水,水急岸崩,那么造成的危害更大。用禁止人们说话来治理社会,只会造成社会更大的伤害。于是古人提出如下观点:河流要疏之使通,百姓要宣之使言。如今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守口如瓶,不能说一个“不”字,这岂不是现代版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吗?

  二是劳动合同呈现一头独大的弊端。劳动合同本应双方利益均等,如今一头独大,企业可以天马行空,员工只能逆来顺受,这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员工一旦被企业认为有损害公司形象和权益的言论,那么员工面临的命运只能是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企业的这种解雇是“随意”的。法律保障员工的就业权与合法权益,但企业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企业所为与法律所据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只能说是“法盲行为”。法盲本来只会发生在无法律知识人的身上,如今一家知名大企业居然也会“法盲”,这是让人难以置信的一件事。我以为此事,并非企业不具备法律常识,而是企业无视员工合法权益所致。

  企业希望员工唯唯诺诺,以为这样可以省去许多管理上的麻烦,但管理也要合法、合理、合规,通过订立霸王条款来使员工就范,但却违背了法律的精神,这只能说是因小而失大。企业失去的是社会形象,失去的是法制精神,失去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这样的劳动合同理应予以修改。因为只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方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与法律相背的劳动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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