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工求解雇”折射劳动契约短板

 来源: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2012/5/9 14:27: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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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媒体曝光东莞千名工人为求被解雇而怠工。据记者了解,当事工厂由于效益不好减少生产线,这将倒逼工人辞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收入减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

 近日,媒体曝光东莞千名工人为求被解雇而怠工。据记者了解,当事工厂由于效益不好减少生产线,这将倒逼工人辞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收入减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而被厂家辞退则可得到补偿金(5月1日《重庆晨报》)。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用人辞退补偿金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不被处于强势地位的单位恶意解雇,或者在劳动技能与体能不符合企业用人需求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很明显,这样的规定,更多地在于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公平。

  然而,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相互地位并非一成不变,企业因市场的变化、经营状况的良莠,对劳动者的需求也会随之变化。如何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其实是很现实的问题。在此个案中,当企业产能大于订单的数量时,每多生产一件产品即意味着一笔损失,因效益下降不得不减少生产线,作为企业应该属于正常的调整。

  可问题是,在此调整中,劳动者似乎就成了“包袱”,在生产效率不变的情况下,裁人便成了必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围绕着补偿金的问题,解除劳动关系,成了谁都不愿说出口的隐痛。对于企业,主动裁人即意味着千余万元的成本支出,而对于每个工人也是一笔不菲的“无功之禄”。所以,企业减少生产线降低生产效率与员工“怠工求解雇”,围绕的还是异位的权益之争。坦率地讲,这样的对峙其实对劳动关系双方是“双输”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当下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千名工人“怠工求解雇”绝对不会成为孤例。

  “怠工求解雇”折射出了劳动契约的短板。《劳动合同法》是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对等是根本的原则,这之中保证双方真实而客观的选择权也是其要义之一。而现有规定把解聘的补偿与工作的年限联系起来,按一年一个月的补偿标准计算,实际在操作上成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抛开谁主动解除关系不谈,客观上每个员工在离开企业之时,对企业做出的贡献都是一样的,都应该得到补偿。

  其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与权利,事实上都可以通过合同的契约来体现,而非单纯地规定损害一方的权利作为对方权益的补偿。诸如,用工解聘的补偿,其实可以作为再就业之前的生活补助的一项保障制度设计,只针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不针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而相关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中止劳动关系等,只制定相关原则,由用人双方约定,在契约的范围内履行。如此,才可能解决好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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