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程序谎报材料的企业须赔偿劳动者损害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2/5/9 14:28: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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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记者张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其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企业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

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记者 张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其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企业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则是如下内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况,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也须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在意见稿明确的法律责任中,还包括未公示法律责任,即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此外,中央企业设在地方的下属、控股的法人单位未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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