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死在床上也可视为工亡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7/23 11:10: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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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夜间死在床上也可视为工亡日前,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南岸区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有关职工陈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机关重新作出认定。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5月,…

夜间死在床上也可视为工亡

    日前,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南岸区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有关职工陈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5月,公司指派陈某与其他几名职工一起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饲养藏獒。公司没有建立上下班制度,职工除每月两天轮休之外,因饲养需要,每天24小时均须在距离狗舍20米左右被租用的仙女山水电宾馆宿舍之内,外出须向带班人请假。2011年6月7日晚餐后,工友到陈某房内聊天22时许离去。次日早晨,工友去叫陈某时发现其已停止呼吸,遂报警。武隆县公安局出警调查后,于2011年10月3日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陈某系“扩张性心脏病死亡”。同年12月7日,陈某之父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机关依程序进行调查后于2012年2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该机关认定“陈某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之父对此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南岸法官受理后,多次与市区两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交流,充分听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南岸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工作时间,首先,第三人没有建立上下班制度,陈某何时上班、何时下班,无从依照。其次,从实际工作情况看,陈某除每月两天轮休之外,每天24小时均在宾馆之内,外出需请假,可见,除轮休时间之外,陈某均处于第三人管理之中。再次,陈某从事的是饲养工作,其工作性质相较于其它工作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陈某晚上不需起床照看狗,但是在狗生育、哺乳或狗舍有异常情况时,需随时照管。尽管某公司证人称夜晚起床不需照看。但其证言既与原告证人陈述矛盾,且不符合饲养珍贵动物的常识,故某公司证人的有关夜晚不需照看的陈述,不足为凭。因此,陈某当死于“工作时间”。

关于工作岗位。就一般情况而言,工人死于床上不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但是,陈某工作单位在本区,系受公司委派其到仙女山养狗。陈某与狗同居一院,宿舍离狗舍20米左右,除日常的喂养、照管之外,陈某均处于“值守”状态。其“值守”,既可以在狗舍边,也可以在狗舍附近;既可以在狗舍边照管,也可以在床上休息,或听管理员之安排而起,或闻犬吠声而动。陈某死亡于其值守之地,当属在“工作岗位”上。

综上,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却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为此,法院作出了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 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杨乾军 钟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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