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庭讨说法 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2/11/6 18:44: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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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洗碗时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员工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不算工伤。受伤员工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

员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洗碗时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员工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不算工伤。

受伤员工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员工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判决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据了解,类似案例在重庆尚属首例。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在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

状告人社局要工伤待遇

41岁的屈女士是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的员工。2011年11月16日中午11点50分,屈女士和其他同事在该局大楼2楼食堂吃完中午饭,准备去洗碗,因食堂地面有水打滑,屈女士摔倒受伤。

同事立即拨打了120,将屈女士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医院确诊屈女士左髌骨粉粹性骨折,左膝双侧半月板三度损伤,左胫侧副韧带损伤。

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13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屈女士对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冉兵律师为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万州区人社局告到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冉兵通过调查后,向万州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29日的政务值班表、万州区港航局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刷卡记录,里面能够显示屈女士在单位上下班的时间记录。

单位食堂摔伤是否算工伤

原告和被告似乎都有理

冉兵认为,屈女士是在法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时,冉兵称,万州区人社局认定屈女士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不予认定工伤范围,明显错误。

冉兵称,屈女士在港航局大楼2楼食堂吃饭受伤,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

冉兵称,结合本案,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屈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万州区人社局答辩称,屈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算作工伤。

食堂就餐属工作场所延伸

法院认定符合工伤条件

万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立法精神作扩张解释,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万州区人社局对原告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万州区人社局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认定劳动者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据此,市二中院认定屈女士受伤符合工伤的条件,判决驳回万州区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午休时间在外受伤

是否算工伤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贺天强称,现在很多商场、写字楼里的公司,都对员工中午休息、吃饭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要求1个小时吃饭休息。如果员工在单位规定的这个作息时间里,没有去干其他私事,如私人聚餐等情况,那么在公司附近吃饭受伤应当算作工伤。

单位有食堂在外吃饭受伤

是否算工伤

如今很多单位有食堂,但一些员工吃久了有点腻,到外面去吃,如果发生意外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贺天强称,只要是在规定的吃饭休息时间内,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单位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外出吃饭,不属于工伤;如果允许外出吃饭,在外用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以外发生意外

是否算工伤

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但工作还没完成,发生意外是否算作工伤?

贺天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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