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培养的专家跳槽了 重庆现代女子医院索赔130万元

作者:罗彬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时间:2013/7/2 15:22: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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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杨医生曾服务于重庆现代女子医院(以下简称女子医院),因其在妇产科领域的成就,该院聘任其为妇产科住院部主任,属于专家级医生。2011年2月,跳槽到了另一家民营医院,被原单位一怒之下要求索赔两项违约金共13…

导读:

杨医生曾服务于重庆现代女子医院(以下简称女子医院),因其在妇产科领域的成就,该院聘任其为妇产科住院部主任,属于专家级医生。2011年2月,跳槽到了另一家民营医院,被原单位一怒之下要求索赔两项违约金共130万元。

妇产科专家跳槽,原单位索赔两项违约金共130万元。索赔理由是被告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该专家违反竞业限制,赔偿12万元。

昨日南岸区法院透露,上周五是判决生效最后期限,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方在判决后还提着钱袋子准备兑现。

杨医生曾服务于重庆现代女子医院(以下简称女子医院),因其在妇产科领域的成就,该院聘任其为妇产科住院部主任,属于专家级医生。2004年7月,该院与杨医生签订技术培训及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医院将杨送到外地学习腔镜技术在妇科领域的应用,培训结束后服从医院管理和安排。学习期间,医院不仅为其学费买单,还每月发放几千元的工资、补贴。学成归来,杨成为医院的骨干并逐渐成为妇产科专家。

该院在2008年7月,再次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杨医生从事妇产科医疗方面的工作,医院给杨医生支付40万元年薪。该年薪包括:固定工资、相关补贴、业绩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年度效益奖组成。

院方代理人表示,杨医生在2011年2月,跳槽到了另一家民营医院,任妇产科住院部主任。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未经他们书面同意,杨医生在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妇产科相关的工作。“我们花钱培养出来的妇产科专家跳槽到同行,而且那家医院还在同一个区域,这不是在抢饭碗吗?”

原告律师称,杨未经院方同意受聘到另一家医院从事妇产科方面的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他们要求杨医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80万元。另外,他们从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按照1700元/月的标准,一直在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杨医生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还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

在法庭上,杨医生辩称,在当初的培训及聘用合同中约定,她为女子医院的服务期限是6年,她是在6年服务期满后辞职的。既然服务期满,也就不受约束。对于每月17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杨医生表示,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没有约定,发放的1700元是补发的工资。即使这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她也不公平,因为和她年薪相比实在太少。

“不能说”与“不能做”

劳动者可能会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或单独签保密协议,两者有所区别。单位要求劳动者对相关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不能说”。这是在劳动者在职期间,现在不能泄露秘密,即便支付了保密费,也没有就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不能做”。这主要是在离职后,不能做与以前同类的工作,限制了劳动者就业权。但原单位只有在离职后支付了一定经济补偿,该限制才能生效。

两大诉讼要求

法院这样判

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索赔50万元

原告:擅自跳槽另一家医院,索赔80万元

酌情判决赔偿12万元

合议庭认为,女子医院和杨医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700元/月。杨医生在辞职后5个月就在另一医院从事妇产科工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议庭考虑到,杨医生之前每月平均报酬3万多元,相比之下1700元/月的补偿确实太少。另外杨是在服务期满后跳槽,并非恶意跳槽。合议庭酌情判决杨医生赔偿12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

不支持该诉讼要求

合议庭认为,原告和杨医生之间的合同约定服务期是6年,而杨是在6年服务期满后才提出辞职,院方也批准同意辞职。因此,女子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0万元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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