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社保的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人民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3/8/16 14:43: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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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公司和员工协议放弃社保,公司以补助形式发放的情况并不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参保权益?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张晓光律师。  记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公司和员工协议放弃社保,公司以补助形式发放的情况并不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参保权益?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张晓光律师。

  记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有效?企业员工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自愿放弃”?

  律师: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企业员工也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非法的。

  即使有员工主动承诺“放弃”社保,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一旦员工将来改变主意提起劳动仲裁,企业还得给他补办。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员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

  张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张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此后,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公司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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