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受伤才知自己是派遣工 原单位承担用工责任

 来源:劳动日报 发布时间:2013/8/23 11:27: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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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其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却被戴上“派遣工”的帽子。沈阳“派遣工”小周…

 核心提示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其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却被戴上“派遣工”的帽子。沈阳“派遣工”小周在工作中受伤后,就遇到了这样的派遣陷阱,单位拒绝承担责任。不过8月22日记者从法库县法院获悉,小周最终走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其后果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担责。

  受伤才知自己是派遣工

  2010年5月10日,小周经黑山同乡乔某介绍,在公司经理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来到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装卸队打工,为计件工资,由公司按月给付。

  2011年7月30日,小周在装车时不慎从车厢上摔下,腰部受伤,当即送往沈阳医学院抢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可此后的补偿公司就不管了。小周无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这时才说出“实话”:小周实际上是由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其公司的工人,劳动关系属黑山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家派遣公司形同虚设

  小周没想到自己竟然是派遣工,可他并没有与黑山的派遣公司签过任何劳动合同啊。小周向法库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库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向小周告知的义务,在小周不知情情况下,该派遣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只是形式上在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实际上在黑山县辖区内并无该公司名称标识,无该公司的组织办事机构经营场所,无资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为10位数,形于虚设,根本无法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裁定确认小周与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闹剧收场

  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其理由为2010年5月1日,他们与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确定了派遣人员名单、派遣期限、工资支付方式以及各种保险费用缴纳方法,小周是派遣中的一员,公司与被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可在法庭调查时,黑山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虽经登记成立,但未实际经营,无法向其了解情况。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合作单位,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该公司的确切地址及电话。等到开庭时,作为原告的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沈阳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导演的诉讼战以闹剧收场,小周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逆向派遣”是假派遣

  法库县人民法院法官田秀珍告诉记者,目前,劳务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

  “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务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

  田秀珍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主要从四方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难逃用工责任。

  ■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原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修订后提高到200万元,且需要行政许可。

  ■再次明确同工同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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