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被雇用?打工者摔伤遇扯皮 不规范施工!公司包工头同赔偿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4/2/13 10:12: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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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20岁出头来沪打工的董实(化名)终于赢了官司。年前,董实从工地2米高的施工架上摔落,造成双尺桡骨远端骨折、双腕关节活动受限两个十级伤残,工友陆某找到包工头杨某却被告知董实是临时受雇,摔伤不赔,而建筑…

    本报讯20岁出头来沪打工的董实(化名)终于赢了官司。年前,董实从工地2米高的施工架上摔落,造成双尺桡骨远端骨折、双腕关节活动受限两个十级伤残,工友陆某找到包工头杨某却被告知董实是临时受雇,摔伤不赔,而建筑公司在医院垫付了部分费用后就不管不问,年前陆某帮董实在闵行法院立了案,没想到仅仅年后的第一个礼拜,董实的赔偿款在法院的法庭上落实了。
  出庭的陆某是董实同乡的工友,2013年12月,他亲眼看见董实从2米高的架子上摔下,经抢救,医院诊断为双尺桡骨远端骨折、双腕关节活动受限两个十级伤残,为工友奔波,陆某找到包工头杨某和建筑公司,两方均不愿承担责任互相扯皮。
  眼看马年来了,回不了乡不说,医院的住宿费也成了问题,无奈之下,陆某与董实商量,两人决定上法院讨公道。
  年后的第一个礼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陆某提出要求包工头杨某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董实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建筑公司称,工程已经发包给了杨某,赔偿责任应由杨某承担,董实不慎从高处摔落本身也有责任,而且在事故当日,公司已经预支了2万元。
  杨某则表示,因春节工期紧,董实属于计划外的临时雇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工资由现金形式发放。事故后确实代领了2万元还在账上没有给董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董实被杨某雇用,工资由杨某发放,双方身份上存在从属和依附关系,因此董实与杨某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庭审证据,在施工过程中,杨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建筑装修相应资质的个人,增加了施工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存在选任不当过错。
  此外,董实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董实自负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包工头杨某和建筑公司赔偿董实残疾赔偿金等6万余元,杨某从建筑公司代领了伤残补助2万元应归还董实。
  鉴于董实在医院治疗需要费用,经法官调和,庭审当场,杨某即将钱款付清,陆某称终于能让董实安心治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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